险种全称:同方全球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 |
上市时间: | 险种类型:团体人身 |
销售地区:全国 | 投保年龄:-周岁 |
销售渠道: | 保险期限:终身 |
险种类别: | 是否可单独投保: |
险种标签:重大疾病保险 | 是否可转换: |
险种简介
保险费率
条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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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且身故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则我们按身故时的 已支付的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若身故,且身故时年龄年满十八周岁,则我们按身故时的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 任终止。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我们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起 九十天后或因意外伤害事故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 次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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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张静云
会员:金钻会员
地区:北京朝阳区
展业证号:M20200200436...
资格证号: ...